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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4-25 临政复字〔2022〕14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曹某甲。

申请人:曹某乙。

申请人:曹某丙。

申请人:曹某丁。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素云,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沭征补公告[2022]1号《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苍源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苍源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违法,被申请人仅按照5.6万元/亩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向申请人的小麦补贴卡里强制打款,且在其他安置补偿和补助费用均没有向申请人发放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3日强制推平申请人土地上的地上青苗、附着物,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进行了张贴公示。该公告载明公示期为30日,并告知了相关听证权利。在听证期限内,申请人并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涉案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直接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曹家洼村村民。2021年5月7日,临沭县人民政府作出沭征启公告[2021]3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对临沭街道苍源居等6宗地块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2021年9月23日,该拟征收土地项目风险评估意见为低风险。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沭征补公告[2022]1号《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苍源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进行张贴公示,对拟征收的苍居源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以及办理补偿登记安排等。该公告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并列明如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张贴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综合上述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进行意见征求,均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完成的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涉案沭征补公告[2022]1号《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苍源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被申请人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示告知,进而征求意见的行为,属于土地征收中的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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