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5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1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告知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涉嫌违法、侵权;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拒绝告知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其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受理和处理申请的相关信息,不需要被申请人公开过程信息和执法案卷。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告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以及行政机关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建议彻查烟花伤人事故申请书》。申请人为了解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的处理情况,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贵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受理和彻查涉案烟花的相关信息”。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5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描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本质上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等活动。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5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