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蒙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苗运全,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可能不掌握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被申请人称其不掌握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获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24日,我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24日,我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通过EMS方式寄送申请人,我机关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XXXX)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在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XX镇XX村X组)获取批准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北侧进行省道SXXX项目建设的所属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项目为省道SXXX建设项目,属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管理,不存在由我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同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申请人本人于2022年1月25日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快递回执、依申请公开答复意见呈批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申请“在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获取批准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时并未予以具体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第二项申请“北侧进行省道SXXX项目建设的所属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核准工作。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该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了理由,认定事实清楚。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月24日方作出涉案〔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且在复议过程中并未向我机关提交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作出时间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内容为“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XX镇XX村X组,具体位置见附件2)获取批准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