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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01号肖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西高都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0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西高都派出所。

负责人:孙宝堂,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高都)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2月2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高都)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8月5日,沈某在高都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与沈某之间不存在争吵问题。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询问时称要对沈某罚款500元且此次非第一次报警处理,之前作过立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8月5日11时,沈某与申请人在高都街道办事处因家庭财产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沈某辱骂了申请人。基于沈某的辱骂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沈某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沈某与申请人系叔嫂关系。2021年8月5日11时许,申请人与沈某在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因继承遗产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沈某对申请人实施了辱骂行为。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侮辱一案作受案登记并向申请人送达受案回执。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9月23日、12月18日三次传唤沈某接受询问,皆未查找到沈某,导致沈某未到案。2022年1月20日,沈某到案接受询问。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临公罗(高都)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沈某不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沈某送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本案中,申请人与沈某系亲属,因继承遗产纠纷而产生口角继而发生辱骂行为,但辱骂行为情节轻微。沈某在到案后向被申请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认错认罚。被申请人认定沈某实施了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特别轻微,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高都)不罚决字[2022]1000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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