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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09号王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0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谭恩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2190110539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21901105390)。

申请人称: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驾驶公交车行经长安路与沃尔沃路交汇处红绿灯路口时,由于需要给乘客测量体温,实名登记,在站立后又回到驾驶座时,被监控抓拍未规范佩戴安全带。在同一个地方接连两次抓拍同一个情况,未及时提示,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大型汽车行驶至长安路与沃尔沃路交叉路路口由东往西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5日17时25分,申请人驾驶大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至长安路与沃尔沃路交汇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抓拍。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使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上述规定。

安全带就是“生命带”,其作用在于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程度,必须全程、规范系好。申请人主张在同一个地方接连被抓拍两次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的辩解非正当理由且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依据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2190110539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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