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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32号李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3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53910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539100)。

申请人称:我的车辆并没有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停车,路沿石以上未规划停车位且不属于交警管辖;我是临时停车三分钟左右;交警没有按照规定向我说明违章情况,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辩解,程序违法;采取骑摩托车乱贴罚款单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13日10时37分,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兰山区北园路人行道上,被执勤民警抓拍,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时,办案民警严格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3日10时37分许,申请人将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兰山区北园路旁高于车行道铺设的路面砖上,并离开车辆不在现场,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抓拍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539100),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涉案车辆停放地点位于北园路道路旁铺设的高于车行道的路面砖上,该处与车行道相接处有路缘石加以分隔,用以供行人通行。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停放涉案车辆的位置系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且未施划有停车泊位,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53910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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