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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14号姜某甲、姜某乙复议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1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姜某甲。

姜某乙。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婷婷,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3月4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书后未依法作出答复和未依法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改正错误申请书,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在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内,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在收到涉案申请后,已责成九曲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九曲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处理后已于2022年1月23日作出答复意见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责令改正错误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依法责令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九曲街道办事处、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的房屋拆迁协议进行改正和确认;2.依法将《拆迁补偿协议书》及相关材料给申请人一份;3.依法将涉嫌开具虚假证明的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4.责令九曲街道办事处、九曲街道办事处高庄社区居委会赔偿损失;5.依法将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将该申请转至九曲街道办事处具体调查处理。2022年1月26日,九曲街道办事处通过EMS邮寄方式(单号:XXXXXXX)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姜某甲、姜某乙<责令改正错误申请书>的答复意见》。2022年3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快递回执、答复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直接具有管辖职权,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改正错误申请,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九曲街道办事处、九曲街道办事处高庄社区居委会履行层级监督职责。被申请人对该层级监督职责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均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直接影响。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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