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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18号付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1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1229005584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8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1229005584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有急性心肌梗死病人,不得已开车送其去医院。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12日21时43分,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9mg/100ml。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明知其大量饮酒,居住在城区,且有其他替代措施可对病人进行救治的情形下,仍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社会危害巨大,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晚,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与兰亭路交汇东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法人员通过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序列号:A910266)对申请人进行吹气检测,申请人血液酒精含量为79mg/100ml。执法人员当场询问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无异议,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在凭证上签字。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并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笔录中表示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以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编号:A910266)进行检定后出具了检定证书(证书编号:C09-20216899),检定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2年3月12日。申请人被查获时,车中载有一名病人,临沂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该患者发病后于当地医院就诊,予以药物治疗,症状未见明显缓解,现患者为进一步治疗,来我院就诊,急诊以“急性心肌梗死”收入我科。神志清醒,呼吸平稳,对答切题,口齿清晰,查体合作。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驾驶车辆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行为,饮酒后,因酒精的麻醉作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降低,故而更容易发生危险。在有其他方式救助的情况下,申请人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仍驾驶机动车送病人入院就医,虽有救助危难情形,但不应予以鼓励,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因有病人不得以驾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37131229005584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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