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涛,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2月18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3.书面回复被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签收,至今未做出处理,也未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机关收到申请人对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1年9月17日将举报材料登记上传至全国12315平台并分流至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当日,我机关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向其发送了《分送情况告知书》(临市监告知〔2021〕第324号),告知了分送情况,且下级机关已对涉案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投诉,不存在不作为违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通过邮寄国内给据信函(单号:××)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在该信中,申请人以被投诉人某公司生产的“木糖醇迷你曲奇”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为由,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依法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3.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并注明其电子邮箱为××。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将此投诉举报材料登记上传至全国12315平台,生成编号为××的工单并分流至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当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向申请人发送了《分送情况告知书》(临市监告知〔2021〕第324号)告知了申请人涉案举报投诉的分送情况。
另查明,截至复议决定作出时,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涉案举报单决定不予立案,并进行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查询结果、邮件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被投诉企业的注册信息将案件转交由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将相关转办情况及时告知了申请人,且接受分送的下级机关已对涉案投诉举报进行了相应处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