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铁(火车站)区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振,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90029286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2月17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900292860)。
申请人称:根据临沂市政府的公告,公交专用道的启用时间是早高峰7点至9点,晚高峰5点至7点。高峰期之外的时段可以对私家车开放,此次电子眼抓拍的时间为上午11点多,所以并不构成违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25日11时22分许,申请人驾驶××号小型汽车在温凉河路与圣元二街,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被移动摄像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5日11时22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在温凉河路与圣元二街交汇处直行通过路口时,占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过。该车道不属于分时专用车道。2022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900292860),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机动车信息页、电子监控证据照片、电子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驶入该车道。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2009)5.11.1车种专用车道线中的规定,公交专用车道线由黄色虚线及白色文字组成,表示除公交车外,其他车辆及行人不得进入该车道。如该车道为分时专用车道,可在文字下加标公交车专用的时间。本案中,根据涉案路段施划的交通标线,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车辆占用的车道为全时段专用车道,即该车道全时段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行驶。申请人驾驶车辆占用该车道行驶,违反上述规定,属于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申请人所提辩解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90029286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90029286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