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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7号胡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行政决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6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秀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关于胡××游行示威申请书的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7日作出的关于胡××游行示威申请书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我于2022年1月16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递游行示威(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引用的法律错误,且虽载明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本人在游行示威中提出的“将审批民警的姓名、执法编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本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未予处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19日我局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行游行示威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关于胡××游行示威申请书的答复》,申请人于1月29日签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规定,超出复议申请时间。申请人的居住地非临沂市罗庄区,不得在罗庄区进行游行示威活动。申请人申请游行示威的方式为明显带有暴力性、非法性,不

许可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游行示威(履职)申请书》(信函编号:××),申请人于2022年2月27日10点到10点10分,在罗庄区开元路1号区政府门口以开车冲撞区政府大楼的方式进行游行,并要求被申请人同时将审批民警的姓名、执法证编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EMS单号:××)向申请人送达《关于胡××游行示威申请书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游行示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据、答复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同时,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以开车冲撞区政府大楼的方式进行游行示威,该申请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亦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无论被申请人对该申请是否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造成影响。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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