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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61号刘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6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397530)的行政行为,于2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397530)。

申请人称:我从银雀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路上有两人站路边,但从表情、行动上看不出要横过马路,并同时也礼让了电瓶车通过,所以我未等三秒。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28日8时9分,申请人驾驶××号机动车通过人行斑马线横道时,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8日8时9分27秒,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沂蒙路与银雀山路东180米(二小)处斑马线时,有两位行人正站在斑马线处第一根与第二根标线之间;8时9分30秒,申请人驾车通过该处斑马线,此时,该两位行人自北向南发生明显位移。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397530),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证据图片、车辆信息查询页、驾驶人信息查询页、违法信息查询页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经涉案斑马线时,两位行人已经站在斑马线上等候通行,有明显通过马路的意图,但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行,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39753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39753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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