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铁(火车站)区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振,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61021736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610217360)。
申请人称:此处标线与我市主城区内其他路段全天禁行的公交专用道标线不同,我市绝大多数虚线划定的公交专用道均允许借道通行,此处纯虚线公交车道为全天禁行且未进行公示。我驾车通过此处的时间为公交车停运时段,不影响公交车通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21日21时02分许,申请人的××号小型汽车在温凉河与圣元二街交汇处,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违法事实清楚。我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21时02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温凉河路与圣元二街交汇处时,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610217360),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电子监控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5.11车种专用车道线之规定,公交专用车道线由黄色虚线及白色文字组成,表示除公交车外,其他车辆及行人不得进入该车道。本案中,通过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涉案车道施划有黄色虚线及白色“公交专用”字样,且并未加标公交车专用时间,指示该车道为全天公交车专用车道。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号的小型汽车占用公交车专用车道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5161021736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