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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58号王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5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增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3315066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33150660)。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号)在六年免审时段,不存在未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只是未领取免检标志,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2月6日16时06分左右,被申请人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移动警务系统”提醒,××号车辆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遂在2022年2月6日16时13分在执勤路口北园路与蒙山大道查获该车辆,申请人陈述的6年免检系无需“上线检测”,需申领检验标志。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恰当,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6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园路与蒙山大道时,因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被申请人查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33150660),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涉案车辆为丰田牌非营运小型轿车,出厂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2年1月31日。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查询记录、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2014)第11条之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上述规定,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免检系为简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程序、强化便民服务推出的改革创新制度,不能当然免除车辆驾驶人仍应按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的相关义务。本案中,申请人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后,并未按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领取检验标志,涉案车辆不能被认定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8103315066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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