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并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并且还没有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的《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临兰政征公告字(2015)第2号)”。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申请的以上信息涉及信息为《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临兰政征公告字2015第2号),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件复印件提供给你,望你妥善保管、合理利用(见附件)。”被申请人于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临兰政征公告字2015第2号《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复印件送达给申请人(EMS单号:××)。1月22日,该邮件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挂号信函、快递单、邮件跟踪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信息符合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并向申请人送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