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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1号姜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4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姜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负责人:刘秀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罗庄)行罚决字[2021]10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2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公罗(罗庄)行罚决字[2021]10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在院内西墙上拆了一个洞口是为了观察阻止宋某越界在我承包的村里养鱼塘上违法建设厂房。办案人员把我西院墙定为宋某的,认为我非法破坏他人财产,属于颠倒黑白,徇私枉法。早上7点,我被强行带到罗庄派出所看押审讯,我家属送饭不让给,高血压病加重在厕所里栽倒了。后我被强行送进拘留所,因血压太高拘留所拒收,被派出所所长王伟下令强制执行,第三天因病情加重,我儿子将我接到家中治病。拘留证复印件我于1月5日才到派出所拿到。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15时许用铁锤和撬棍将某搪瓷厂的院墙砸坏,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事实清楚。申请人申辩被损毁院墙占用其承包土地属姜家西院墙没有事实依据。经办案民警调查,被损毁的院墙系某搪瓷厂建设,并未占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非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以西邻的某搪瓷厂占了其土地为由,使用铁锤和撬棍将某搪瓷厂东墙砸坏,申请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8日16时15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区分局罗庄派出所接110指令,报案人宋某称某搪瓷厂的墙被人砸。2021年11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区分局罗庄派出所以某搪瓷厂外墙被人砸坏一案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受案处理。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以某搪瓷厂占用其承包的土地建设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15时许将宋某经营的某搪瓷厂外墙用铁锤和撬棍砸坏。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罗庄)行罚决字[2021]10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用铁锤和撬棍将某搪瓷厂的院墙砸坏,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接报警后,依法受案,经传唤、询问、行政处罚前告知、送达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罗(罗庄)行罚决字[2021]10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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