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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40号秦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4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秦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长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1190165884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11901658840)。

申请人称:我按规定停放车辆,未违规停放。沂南县芙蓉路划有停车位,本人未违反规定停放。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路段未施划停车位,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8时53分将轿车停放于沂南县芙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发现并记录。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11901658840),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通过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地段地面仍存在模糊白色停车线,且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确有明确禁止停车的指示或标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为由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1190165884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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