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鹏,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过涉案路口时,前方车辆出现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故进行逆向行驶,请求撤销车辆的违法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0月2日15时17分许,申请人驾驶轿车通过旧巨路时,确存在逆向行驶的行为,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合理,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日15时17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X143旧巨路0KM+30M旧寨中队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实线交通标线并进入对向车道行驶。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监控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标准号:GB 5768.3-2009)5.2.4的规定,黄色单实线作为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时,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X143旧巨路0KM+30M旧寨中队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并进入对向车道行驶,且依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涉案路段确有紧急避险情况存在,故申请人提出因前方车辆出现故障/事故不得已逆行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