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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9号龚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3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龚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鹏,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

申请人称:申请人经过涉案路口时,前方车辆出现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故进行逆向行驶,请求撤销车辆的违法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0月2日15时17分许,申请人驾驶轿车通过旧巨路时,确存在逆向行驶的行为,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合理,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日15时17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X143旧巨路0KM+30M旧寨中队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实线交通标线并进入对向车道行驶。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监控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标准号:GB 5768.3-2009)5.2.4的规定,黄色单实线作为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时,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X143旧巨路0KM+30M旧寨中队时,车辆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并进入对向车道行驶,且依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涉案路段确有紧急避险情况存在,故申请人提出因前方车辆出现故障/事故不得已逆行的主张,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8161062127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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