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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33号管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33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管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宋增明,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8103327643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8103327643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22日,早上快6:00时我把车停在前十大街与蒙山大道交汇处西100米电业局院内,7:50左右交警过来要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并告知我行政处罚。当时我的车停在院子里,我认为不应当在院里查车,被申请人的处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大队执勤民警在蒙山大道与北园路交汇西100米查获申请人驾驶的××号重型牵引半挂车,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民警通过执法记录仪现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大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7时55分许,被申请人处民警在蒙山大道与北园路交汇处向西100米查获申请人驾驶××号重型牵引半挂车,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第二条之规定,城区南京路、南京路沂河大桥、南京东路、温泉路、凤凰大街、陶然东路、东兴路、香港路、华夏路、临工大桥、滨河路、沂河路、通达南路、文化南路、湖西路(罗七路)、龙潭路、火炬大道、沂河路、蒙山大道、陶然路、工业大道、双岭路、临西十路、聚才七路、西安路祊河桥、祊河路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为限行区。限行区边界道路(火炬大道、滨河路、祊河路除外)禁止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载货汽车行驶;限行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1吨(含)以上的普通载货汽车和核定载重量2吨(含)以上的厢式货车、封闭载货汽车通行。

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卡口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加强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管理的措施并予以公告,申请人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在公告规定禁止通行的范围内行驶,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1398103327643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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