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31号宋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3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12957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12957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我将车辆停放在朴园小区西门外划线车位内,划线车位旁边没有指示牌说不能停车,不应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将××小型汽车违法停在沭河路,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日9时51分许,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沭河路路边施划的白色虚线停车位上,驾驶人不在场。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129570),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沭河路道路来车方向设有限时段免费停车位标志,允许停车时段为6:30-8:30,11:00-14:30,15:30-18:30。

上述事实,有照片、机动车信息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申请人虽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中,但停放的时间不在允许停车的时间范围内,未按照道路交通标志规定的时间停放,属于违法停车。被申请人依据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9190312957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