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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28号李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2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守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GANo.371311103115812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GANo.371311103115812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因本人被兰山公安分局羁押九个半月,导致车辆××号无法年审。车辆于2022年1月8日在罗庄诚信修理厂修好,当日去年检车辆时因违章未处理不予签章。1月10日在我去罗庄区交警大队的路上被协警拦截并处罚,涉案行政行为事实认定错误,处罚程序不当,申请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于2021年8月31日即已检验到期,该车于2022年1月10日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南路路口被我大队民警查获时已超过检验期限四个月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14时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南路路口时,因超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民警查获,同日,执法民警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申请人实施“逾期未年检”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GANo.371311103115812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并签字确认。

另查明,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于2021年8月31日止。申请人在提起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以下4份证据:1.《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2021)鲁1302刑初××号)一份,内容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李方和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为9个月,向申请人宣告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2.《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3.照片一张;4.罗庄区矫健汽车修理厂于2022年2月9日开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车号××车辆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因交通事故一直停放在我汽修厂进行修理”)。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止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本人已于2021年12月16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直至2022年1月10日被民警查获时,该车辆始终未完成安全技术检验。综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涉案车辆逾期未检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GANo.371311103115812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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