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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8号李某复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明,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违法为由,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对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我是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的业主,该公司未按照规划审批材料施工,存在无规划建设、变更规划进行规划外建设、违规预售及骗取规划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我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一份,被申请人于11月4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请支持我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我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且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查处申请书》(EMS单号××),被申请人未予答复。

另查明: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回复申请人以下内容:“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规预售以及伪造有关材料骗取规划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行为。另,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集中行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1月26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申请人(EMS单号××);1月28日,该邮件被签收。

2020年9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等关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起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备案行为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2021)鲁13行终××号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2021年3月15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关于李某反映××项目有关问题的告知书》,回复了申请人提出的六个问题,包括“××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与竣工核实表不一致、规划停车位、撤销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1#、7#楼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正在建设、未按照发改委批示建设”六个问题;6月15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热线办回复申请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1号楼、7号楼建设面积与规划面积不符,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规划变更审批手续并确认审批手续的真实性。”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市热线办已通过热线答复申请人“1号、7号楼建筑单体已进行规划审批,手续合法,目前建设情况正常、合法。”8月9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热线办回复申请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小区办理产权登记证的房屋平方与规划不一致,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市热线办已通过热线答复申请人“该小区已进行竣工核实的单体建筑均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具备合法的规划手续。”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以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月28日作出临政复字﹝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驳回了申请人要求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申请人要求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查处申请,与本次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查处申请的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相同。

以上事实,由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快递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中提到的八个问题,其中的第一、第二个问题,本机关已经在临政复字﹝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了阐明,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查处职责,均不构成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中的第四个、第六和第八个涉及竣工验收备案问题,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要求确认××项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其申请查处的请求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不能予以支持;其中的第七个问题,本机关亦在临政复字﹝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了阐述,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其中的第三、第五个涉及预售问题,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25日“关于对《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规预售以及伪造有关材料骗取规划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行为。”被申请人虽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但申请人提出的八个问题,或不能成立,或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被申请人是否答复均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后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了书面回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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