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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6号戚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罚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6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戚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永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治安)行罚决字[2021]13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临公兰(治安)行罚决字[2021]13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组织业余比赛是公益活动,不是盈利活动;请球员客串裁判,不是聘用就业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事实不符;我对××签证是否到期不知情,不能认定为非法聘用外国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联系喀麦隆人××担任多个足球场地的裁判,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申请人共支付裁判报酬费用3510元。××未取得在华工作许可从事裁判工作并领取报酬,构成非法就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聘用外国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喀麦隆人××签证有效期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5日,签证事由为“学习”。2021年6月至10月30日期间,申请人多次使用名为“中华之光”的微信给喀麦隆人××转账。2021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喀麦隆人××涉嫌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一案受案处理。11月13日、26日,申请人及××先后陈述双方因踢球认识后,申请人邀请××担任足球比赛裁判、按照每场70元标准支付费用。经处罚前告知、审批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支付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临公兰(治安)行罚决字[2021]13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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