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婷婷,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在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内,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20日就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已经履行相关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其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下称办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责令办事处以xx元/㎡的价格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责令办事处将申请人多缴纳的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利息归还申请人;依法查处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如发现有违法犯罪依法移交公安、监察机关;依法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书面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依照上述规定,对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其履行期限应按照60日算。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事项无履行期限规定,故其履行期限应按照60日算。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在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