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10号卢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0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大农,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9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告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的第一条内容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条内容规定相冲突;车辆在有资质许可的范围改造并经质量检验合格的不属于擅自改装。被申请人应重新答复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大队作出的告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改变机动车燃料种类不属于机动车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具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是行业资质证明,不是决定能否改变机动车登记事项的依据。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事项: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在具有改装资质的单位加装压缩天然气燃料装置,并取得改装合格证后,能否到贵单位办理变更登记。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1、机动车的燃料种类是机动车的登记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注册登记(新车挂牌)时,车管所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燃料种类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3、燃料种类在机动车出厂时就已经确定,并记录在出厂合格证上,省市级车管部门不能改变登记内容,车管所完成机动车登记(包括燃料种类),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上记录该机车燃料种类。”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涉案告知书(EMS单号:××),次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EMS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所需信息为“机动车在具有改装资质的单位加装压缩天然气燃料装置,并取得改装合格证后,能否到贵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业务办理条件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咨询后,应由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回复,不应作为政府信息进行处理。故被申请人答复方式、答复内容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