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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8号王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91903065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3713991903065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车辆通过路口时为黄色信号灯,处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辆车牌号为××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沂蒙北路与智圣路交汇处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我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幅度得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8日13时33分14秒,车牌号为××小型新能源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沂蒙北路与智圣路交汇处停止线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为黄灯;33分15秒,车辆越过停止线向前行驶时,此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与上一秒无变化。2022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为由,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信息查询表、监控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之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记录显示,违法车辆在行驶至停止线并越过停止线向前行驶时,交通信号灯显示为黄色。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139919030655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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