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守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1190200274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11902002740)。
申请人称:我的车停在停车位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将轿车头西尾东逆向停放在罗庄区护台巷欧罗花园路段南侧路内停车位内,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申请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9时39分许,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头西尾东、逆向停放在罗庄区护台巷欧罗花园路段南侧路内停车位内,驾驶人不在现场,被执勤民警发现并记录。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11902002740),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停放照片、机动车信息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本案中,申请人虽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内,但是属于逆向停放车辆,未按照规定停放,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11190200274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