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临沂市司法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正文
临政复字〔2022〕4号庄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庄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越,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26132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261320)。

申请人称:我的车顺向停在了安全车位里,车位没有时间限制。交警以车位模糊不清贴了罚单,该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在师院东街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师院东街与北园路交汇处红绿灯处有明显的禁停标志,禁止停车。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大队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兰山区师院东街与北园路交汇处北信号灯处设置有禁停标志。2022年1月3日9时36分许,申请人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停放在师院东街,驾驶人不在场。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261320),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照片、机动车信息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本案中,申请人的车辆在路边临时停车,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申请人违法停车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此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97190226132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