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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2﹞1号张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2-04-24 临政复字﹝2022﹞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长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11901612110)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月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1190161211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车行驶至涉案路段时,因前面一辆面包车在路中央左转,但是该车停止不动,我等了一下从他的右边超过去时压了中间实线。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辩称前方车辆停止不动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应等待前方车辆左转后,继续通行。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9日5时58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的挂车由南向北行使至省道227线331公里650米路段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交通标线行驶。该处路段由南向北方向为多车道。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13.3的规定,白色实线为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设置有白色实线的路段不允许车辆变换车道或短时越线行驶。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骑压白色实线行驶,属于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从采集的照片来看,与申请人所驾驶车辆同车道前方车辆在路口等待左转通行,并非停止不动,申请人的辩解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13211901612110)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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