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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632号李某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1-04-15 临政复字〔2020〕63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孟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路上很多大车都开远光灯,我无法看清路况;前方半挂车遮挡信号灯,导致我无法看到红灯,处罚决定不合理,申请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完整地记录了鲁QXXXXX号车辆通过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全部过程。交通信号灯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我大队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得当,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6日00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由南向北行驶至961公里500米处路口时,在前进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车辆越过停止线,并继续向前行驶,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上述事实有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在停止线以外等待,径行越过停止线行驶,违反上述规定,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关于申请人所述,前车遮挡视线的情形,系因其驾驶车辆未能与前方行驶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所致。申请人的主张,无合法合理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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