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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598号临沂市某机械设备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复议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复议决定书
2021-03-19 临政复字〔2020〕59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临沂市某机械设备配件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孟凡明,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中国五金机电城项目是高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由临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项目投资方已撤资,申请人没有责任和义务缴纳易地建设费。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项目开发建设时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人系该项目的管理方、受益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位于高新区沂河路与206国道交汇的五金机电设备配件市场1#-15#商铺,1#-4#沿街商业楼项目由临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开发建设,并于2013年6月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项目未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涉案建设项目征收易地建设费3623300元,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申请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23300元。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涉案《行政征收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缴纳主体应为建设单位。本案中申请人虽为涉案项目的使用人、管理人,但并非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被申请人将其确定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主体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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