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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608号王某某复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复议决定书
2021-05-12 临政复字〔2020〕608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如茂,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枣园镇谭家庄社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园镇谭家庄社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发布征收公告直接发布补偿方案公告违反法定程序;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被征地公众意见,违反法定程序;涉案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告知被征收人相应诉权,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园镇谭家庄社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山区枣园镇谭家庄社区村民。2020年5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对枣园镇谭家庄社区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公告涉及的拟征地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于5月27日,作出《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8月25日,经评估,该拟征收土地项目风险评估意见为低风险。依据前期征收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关于枣园镇谭家庄社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拟征收的枣园镇谭家庄社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当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涉案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进行了张贴公示,该公告载明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并告知了被征收主体其享有的相关权利。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2020年10月25日出具的《兰山区2020年第24批次建设用地听证情况的记录》载明,谭家庄社区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并未有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过书面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张贴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经市政府发布征收启动公告后,由被申请人对涉案集体土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作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将该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集体进行张贴公示,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所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违法等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如认为涉案公告中公布的补偿标准过低,应当提起行政协调,协调不成后应报省政府进行裁决。补偿标准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枣园镇谭家庄社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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