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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621号吴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1-03-22 临政复字〔2020〕621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国,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我驾驶车辆途径天津路和大青山路交汇时,因附近学校正值中午放学高峰期,右转车道被三轮车占道堵塞。现场无交警人员指挥交通,我只能占中间车道后右转,该处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右转并未开启右转转向灯,申请理由不成立。我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日11时17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小型轿车沿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大青山路交汇时,越过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右转,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抓拍照片显示,天津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是丁字路口,天津路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有两条左转车道,一条右转车道,右转车道被多辆三轮车占道,右转车道车辆无法正常通行。12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监控拍摄的照片可以证实,路口右转车道及人行道被多辆三轮车占道,现场交通情况堵塞停滞,且无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申请人驾驶车辆已无法按照道路标线导向正常右转通行。在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借用相邻车道右转行驶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并作出处罚决定,不具有合理性,明显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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