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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556号郭某某复议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复议撤销行政登记复议决定书
2021-03-18 临政复字〔2020〕556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顾振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山东某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1月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山东某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他人冒用申请人签名在被申请人处对山东某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该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被申请人作出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5年7月3日,山东某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我处提交材料申请变更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均盖有申请人的私人印章,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请人作出变更登记的行为合法合规。申请人就被冒名签订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作出山东某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本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山东远捷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行为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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