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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604号张某某等复议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登记复议决定书
2021-05-06 临政复字〔2020〕604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伟,县长。

第三人:兰陵县向城镇北张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瑞华,村主任。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村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村镇私房所有权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向城镇北张桥村村民。2001年11月2日,三人将依法享有的土地租赁给北张桥村村委。而后在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村镇私房所有权证》,该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权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兰陵县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我机关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且该行政行为作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兰陵县向城镇北张桥村村民委员会答复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证书是依法依规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请求也超过复议期限。

第三人张某某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我持有的房产证是通过合法、正当方式取得。申请人早已知道该证书的存在,复议请求已过复议期限。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6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村镇私房所有权证》。2015年11月20日,兰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兰陵编委(2015)25号文件,将不动产登记职责归由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行使。后经机构改革,现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不动产登记职责。

本机关认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参照国务院国法秘复函[2017]852号答复意见,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该项职权已由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行使,该局是适格被申请人。由此,申请人应当以兰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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