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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627号刘某某复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
2021-04-16 临政复字〔2020〕62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国,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我于2020年7月30日在车管所进行车辆年检申请,当场得到工作人员告知完成车辆年检。被申请人处罚错误,我本人并无过错,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基本属实,申请人办理车辆年检业务时,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发放年检标志,导致业务未办结。为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建议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6日17时21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沂蒙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因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12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及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证实,申请人已于涉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规定期限到期前,到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了年检业务,因业务人员疏忽,未给申请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导致车辆出于逾期未检验状态。上述事实有机动车违法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涉案车辆检验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相关业务部门未按上述规定予以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过错并不在申请人。在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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