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一兵,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村务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履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单位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梅家埠街道小王湖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责令梅家埠街道小王湖村村民委员会公布公开村务,并对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处理。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称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该申请。并于12月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次日,申请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村民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参照《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试点市管开发区职责机构等事项的通知》(临编[2020]1号)文件要求,被申请人已将辖区内包含农业农村在内的社会管理职能划归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管理。被申请人没有村务公开监督管理的职责。被申请人所提答复意见,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