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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622号朱某某复议兰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复议决定书
2021-05-28 临政复字(2020)62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伟,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评估的数额太低,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依法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要求征收范围内业主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10月23日,被申请人征收实施单位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关于兰陵县顺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推荐名单》,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10月24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兰陵县顺和片区(二期)棚户区拆迁动员大会暨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会议,让申请人在内的住户以会议签到形式确定评估机构。同日,临沂某某评估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片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0月25日,兰陵县住建局制作《关于兰陵县顺和片区(二期)评估机构选定的公告》在征收范围内公示。11月6日,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涉案房屋作出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示。同日,兰陵县住建局制作《关于兰陵县顺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和征收房屋市场均价的公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2020年9月27日,评估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评估价值时点2019年10月23日,评估征收价值468456元。10月19日,因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将评估报告留置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10日内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核评估申请。11月24日,被申请人制作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货币补偿方案包括房屋补偿款468456元,搬迁补助费1500元,三个月临时安置费2700元。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给与置换面积126.95平方米,并给与搬迁费1500元、临时安置费900/月,自房屋搬迁交钥匙起至回迁通知之月止(首次发放12个月安置补助费10800元)。12月10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申请人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另查明,2020年9月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行为程序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上述事实有《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送达回执、公示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在选定涉案房屋评估机构时的会议记录及签到表,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意见所称,评估机构选定是以会议签到形式固定的。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证据存在以下问题:一、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会议签到表是在会议开始前,由与会者签字确认是否到会的表格,此时的与会者并不能知晓会议内容是什么,并进行选择,以签到表的形式代替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明显不符合常理;二、合法合规的评估机构选定,应当向被征收人列明选项,由被征收人自行决定,从签到表上,无法证实签字确认的与会人员是否已知晓备选评估机构、选择了哪一家评估机构。依据上述规定,评估机构选定的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在此次征收过程中,只有包括申请人在内的6户住户未签订补偿协议。因此,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实施的评估机构选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对于选定程序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仅予以指出,不再评价。望被申请人在日后再次实施此类程序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评估报告中说明。房屋评估程序是征收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评估结果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决定了被申请人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拒绝进行入户调查评估,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因此,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60日内对申请人涉案房屋重新进行评估,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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