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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57号王某某复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06-15 临政复字﹝2020﹞57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如茂,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回复申请人的申请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于2020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回复申请人的申请涉嫌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回复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1000平米的房屋于2007年8月16日遭强制拆除,近800万元的财产不知去向,被申请人作为强制拆迁的责任人,负有查找申请人财产的责任。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申请后至今没有回复。请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追查财产下落的要求并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启动行政程序、追查财产下落》,申请事项为:“1、确认兰山区政府对申请人遭遇行政强制拆迁巨额财产被灭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启动行政程序查找申请人财产的下落;3、如果查明财产被单位或者个人侵吞,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一并在《申请书》中陈述了事实及理由。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回复。上述事实,有信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条例》未对信访人采取相关救济措施的时效加以限制。根据已经生效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XXXX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可知,申请人的房屋于2007年8月16日被强制拆除,法院依据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认定申请人于2009年已经知道是由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迁。就拆迁产生的相关责任的诉讼、复议等救济方式的时效均应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实施了拆迁行为起计算。申请人在知道被申请人实施拆迁行为的十年后,以申请启动行政程序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查找拆迁时的财产,实质上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其请求,客观上属于信访活动,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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