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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69号张某复议郯城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06-01 临政复字〔2020〕69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郯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代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收到其行政案件败诉追责申请书后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行政案件败诉追责申请书后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郯城县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递交的行政案件败诉追责申请书,至今未作出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所引发的行政纠纷正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申请人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多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期通过给政府施加压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缺乏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递交的《行政案件败诉追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依法对郯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案件败诉的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对郯城街道办的主任、书记、分管拆迁的副职、具体实施强拆的工作人员启动终身追责程序;3、如果郯城街道办的主任、书记、分管拆迁的副职、具体实施强拆的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4、依法将受理情况、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管理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败诉追责申请事项属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责查处的职责,该职责并不是被申请人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职责,而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的范畴。不论内部管理和监督如何作为,都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故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收到其行政案件败诉追责申请书后没有作为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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