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蒙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丽云,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机关已告知申请人党校片区房屋征收资料均在指挥部存放,建议其到指挥部了解情况。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老水利局沿街香耐尔女装六店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该项目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3、该项目所有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分户评估结果;4、该征收项目征收奖励表、征收补偿费用表”。2020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您申请的第1项内容,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针对改造的整个党校片区,不针对某个商铺,申请的第1项不存在,涉案征收决定已于2020年1月13日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提供给您,不再重复处理;第2项内容不存在由我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第3项内容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不存在由我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由党校片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建议到党校指挥部了解咨询;第4项内容经调查不存在由我机关制作保存的信息。”当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次日,该邮件被签收。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快递单复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属于可以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机关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涉案征收决定的征收部门是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是蒙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被申请人告知的蒙阴县党校片区指挥部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该项告知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第3项信息的告知部分;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重新对上述两项事项作出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