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某某等32人。
复议代表人:文某某。
复议代表人:解某某。
被申请人:莒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占夫,代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不服,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3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
申请人称:莒南县筵宾镇大文山后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及土地承包权。被申请人的征收土地公告没有进行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利,也不能确保申请人等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利益不受侵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2019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770号)批准征收莒南县土地7.4209公顷,地块位于筵宾镇大文家山后村。同时,将土地征收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包括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及告知对公告有异议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批复有异议可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有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并进行发布的法定职责。同时,《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符合《山东省国土资厅关于启用修订后的征地程序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文本格式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186号)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