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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复字〔2020〕2号刘某某复议沂南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05-29 临政复字〔2020〕2号  市司法局网站 审核人: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德士,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批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属于内部工作流程、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明显不当。被申请人称第3、5、6、17项已经主动公开,但是申请人按照其指定的县政府官方网站反复检索却根本不存在,属于虚假陈述。被申请人称第4、10项信息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而拒绝公开,明显不当。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城东指挥部申请第7、13项信息,明显不当。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临沂市同泰评估有限公司申请第8、19项信息明显不当。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沂南县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公开第9、12、14、16、18项政府信息,违反法律明文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46517420576)邮寄方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其所需信息的描述为:“现依法申请公开沂南县界湖镇西村社区玉泉路以南、祥和路以北、历山路以东、正阳路以西列入西村社区棚改范围的部分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如下政府信息,1、征收临沂市沂南县西村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拟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2、西村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3、沂南县旧城区改建已经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4、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科学论证的材料;5、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6、征收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7、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现状调查核实和确认的材料;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9、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10、针对本次征收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文件;11、房屋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12、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公告;13、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书;1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材料;15、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和组织群众听证的材料;16、根据公众意见对西村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和公布的材料;17、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沂政办发〔2017〕24号);18、体现西村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装饰如何补偿的《沂南县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标准》;19、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分户评估报告及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情况”。2019年12月16日,被申请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经查,你所申请的第1、2项属于内部工作流程、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公开。你所申请公开第3、5、6、17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你可以登录沂南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yinan.gov.cn/)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你所申请的第4、10项信息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公开。你所申请的第7、13项信息由城东指挥部保存,你可向城东指挥部咨询了解。(电话3270529)你所申请的第8、19项信息由中介机构临沂市同泰评估有限公司提供,建议向临沂市同泰评估有限公司咨询了解。你所申请的第9、12、14、16、17、18项信息由县房屋征收中心制作、保存,你可向房屋征收中心申请获得。(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6楼,电话3266716)你所申请的第11项信息,涉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公开。你所申请的第15项信息,因为本次征收涉及的征收方案,不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情形,不需要召开听证会,因此,你所申请公开的第15项信息不存在”。2019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04499839550)向申请人邮寄涉案告知书。同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

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主动公开了沂政办发〔2017〕24号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http://www.yinan.gov.cn/info/1618/38811.htm) 2019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上公开了西村社区片区和白果树片区征收范围公告,该公告附有征收范围图。(http://www.yinan.gov.cn/info/2310/63893.htm)2019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房屋征收决定(西村社区)及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程序和办理结果。本案中,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是相关审批机关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属于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的范畴。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1属于过程性信息属认定事实错误。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编制的报上级部门审核的材料。据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2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5、6、17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获取的途径并不不当。申请人称其未检索到,被申请人虚假陈述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做到高效便民,被申请人作为上述信息的主动公开机关,知晓相关公开的方式和链接,在进行信息公开答复时告知申请人可以直接检索到信息的网址,可以方便群众,减少纠纷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的职权。据此,对被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中主张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3已经包含在其主动公开的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该事项的答复不符合申请人对其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依法应予撤销。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事项4、10为相关事项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讨论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据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8、19是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取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该信息的公开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临沂市同泰评估有限公司咨询不符合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房屋征收决定(西村社区)及西村社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沂南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沂南县城东片区建设指挥部作为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职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的7、9、12、13、14、16、18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申请事项11涉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15为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和组织群众听证的材料,而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与征地无关,不符合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关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1、2、3、7、8、9、11、12、13、14、15、16、18、19的答复;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1、2、3、7、8、9、11、12、13、14、15、16、18、19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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