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有效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及“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需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安排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对现行的由本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9月21日前,将清理结果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城新区天元商务大厦628室,联系电话:8726772)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1月1日以前出台的,各部门应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编号,并设定有效期。2012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有效期届满前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及重新“三统一”工作按《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办理,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自行废止。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提交市政府研究,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及“三统一”工作,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实抓好。各县区应于2015年11月1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及2012年1月1日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效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doc
2、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doc
3、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doc
4、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