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近日,市政府修订并印发了《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13号)。
在修订《应诉工作规定》的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后组织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学习研究,借鉴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外地的先进经验,在全面分析行政诉讼特点和我市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拟定了《应诉工作规定》草案。
草案完成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后在机关内部、全市政府法制系统和部分市直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完善了相关条文。《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又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召集兰山、平邑等县区和市公安局、国土局等执法部门共10个单位,就《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梳理修订。
《应诉工作规定》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
1、《应诉工作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2、为落实责任,统筹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应诉工作规定》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3、从行政诉讼的实际出发,分别界定了应诉机关和应诉承办单位,明确了行政应诉的权利和义务。
4、区分政府直接作出、部门以政府名义作出、部门联合作出和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应诉承办单位。
5、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收到行政应诉通知后的签批程序,避免推诿现象。
6、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分别规定了应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出庭的情形。
7、规定了行政应诉人员的权利、义务。
8、规定了行政应诉的统计、备案、考评、保障和过错追究等制度。
9、《应诉工作规定》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应诉工作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