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近日,我市出台了《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根据《立法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的规定,自去年8月1日起我市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市政府依法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和范围、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制定政府规章的权限和范围。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规定》强调了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规章制定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在立项环节,《规定》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起草环节,起草部门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审查环节,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专家的意见,特定情形下,可以举行听证会。
《规定》规定了立法创新机制。一是委托起草规章草案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二是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了开展立法评估的情形、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并明确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依据。
《规定》突出了政府法制部门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明确了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拟订、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