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对于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立法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自去年8月1日起,我市作为设区的市,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主要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附则等方面内容。《规定》确定了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确立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和立法项目论证机制,同时对委托起草规章草案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作出规定,注重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在政府立法中主导和协调作用。《规定》明确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 、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