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市政府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进行了转发,并提出贯彻落实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二、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向政府部门延伸,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
三、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督导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开展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督导调研,督促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严格落实省、市有关要求。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过程中,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