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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5-05-08   审核人:   (点击: )

 日前,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见》,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意见》提出,对涉及土地征收、行政处罚及权属纠纷等事项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单位败诉,进入二审的上诉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案件,市局和各县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出庭应诉。

《意见》强调,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领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一起分析案情、梳理证据、研究答辩意见,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意见》提出,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旁听审理。建立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各县区局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和判决(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市局法规科备案。各县区局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年度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市局法规科。

《办法》提出,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的县区局在年度考核工作中予以适当加分,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出庭应诉的县区局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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