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为服务企业和社会发展松绑
建立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明确执法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完成了市级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和行政奖励等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审核工作,共涉及法律、法规、规章905部。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部门“三定”方案进行审核确认,最终审核确认市级行政权力事项5672项。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力事项及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对市级各类执法主体、行政权力事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市政府及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开展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公布,取消了部分国家明令禁止仍违法实施及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权力事项423项,托清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底数和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对约束行政权力滥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过多的干预,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建立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由市编办、政府法制办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释”情况和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确保权力事项合法有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努力把临沂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市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取消下放情况,及时跟进清理,2014年开展了新一轮清理,共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62项,提前完成了5年内减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二分之一的目标任务。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企业和社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针对行政处罚实施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完成了市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审核确认和公布工作。经审核确认,市级行政处罚事项共4633项、由50个市直部门实施,占整个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84%左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部门行政执法实践,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五档或五档以上进行了细化量化,共审核确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1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开发启用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执法流程进行固化,以现代科技手段为依托,实现对行政处罚的全程监控。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和监督,进一步压缩处罚裁量空间,避免行政机关以罚款为目的畸轻畸重对企业的滥处罚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杜绝一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提升基层行政执法水平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规定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案卷评查做为规范基层执法、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突破口,每年都调取基层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组织全市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督促各县区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共抽调52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60个县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县区主要从公安、人社、工商、食药监、畜牧5个执法部门中调卷)396本行政执法案卷,组成案卷评查工作组,进行了集中评查、集体会审,经归纳梳理,共评查出七大类问题1131项,主要是:认定违法主体不准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错误;执法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卷宗归档不规范等。对案卷评查出的问题,分别通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召开了办案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法制科长参加的案卷评查问题通报和业务培训会,进行现场执法办案技能指导。狠抓评查问题整改落实,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跟踪抓好评查问题的整改。通过多层次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基层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基本做到案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四、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市做为全国行政复议委员会首批试点市之一,积极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全面完成市、县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行“四集中”模式,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集中执行所有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2014年,市政府复议办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576件,较去年全年增加124件,复议案件纠错率达40.76%,代市政府出庭应诉31起,纠正了一大批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正逐步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